莊永廉
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,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,引起司法實務部門與法律語言學者的關註。最近,在青海省西寧市舉辦的法律語言研究會2014年學術年會上,為什麼要說理,說理與論證是怎樣的關係,如何提升說理的層次和水平等問題成為與會人員研討的主題。與會專家表示,要推進法律文書說理改革,須解決瓶頸問題。
  法律文書說理存在哪些不足
  法律文書說理有利於體現司法公正,提升司法權威,不過,法律文書說理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。在湖南省高級法院研究室主任鄧志偉、研究室司改辦主任葛偉科,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法官董娟娟,重慶市南川區法院院長孫養統看來,主要存在以下問題。
  從形式看,說理千篇一律。比如,量刑說理與定罪說理大多雜糅於一個段落,通常套用格式化語言進行說理。
  從邏輯看,說理內容經常顧此失彼。比如,顧定罪說理,失量刑說理,顧主刑說理,失附加刑說理,顧實刑說理,失緩刑說理;說理邏輯片面生硬,如往往以“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,不予採納”等一筆帶過,難以讓各方信服。
  從內容看,事實認定不清不楚。比如對證據進行簡單堆砌,缺乏分析論證;對事實進行直線陳述,缺乏動態分析;法律解釋過於籠統,缺乏針對性等。
  從效果看,由於不少法律文書說理採用程式化語言,當事人無法從裁判文書中獲得真正的信息,法律文書的有效性大打折扣。
  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,與會專家認為主要是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,司法實踐中多以追求實體公正為價值目標,而忽視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保障。這種觀念往往導致法律文書尤其是判決書重判斷而輕論述,重結果而輕過程。一份優秀的法律文書應當有“還原、監督、說服”的功能,而這些功能往往被輕視。這種現象不做改變,將會帶來很多負面影響。比如,大量的法律文書得不到積極履行,不僅造成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不到合理利用,還會助長“信訪不信法”,影響司法公信力。
  說理過程要不要論證
  法律文書要說理,但說理過程要不要論證,論證與說理究竟是什麼關係,引起不小的爭議。
  “論證與說理既相異又相系。”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宋北平說,所謂相異,是指論證是法律文書的基礎,說理是法律文書的精華。法律文書沒有論證,說理無所依憑;法律文書沒有說理,失於升華。譬如,論證是土壤,說理是花朵。沒有土壤何來花朵。所謂相系是指論證和說理的功能都是為了說明理由。再簡而言之,論證是給認定的事實找到依據和理由,說理是說服別人接受自己的觀點。論證是一種很特殊的說理。
  不過,在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廖美珍看來,說理和論證是不可分割的,不能把論證與說理分成兩個概念。
 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、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言研究會會長何家弘認為,如果在語言學里討論什麼是說理、什麼是論證很有必要,但是在司法實踐中,有無必要將這兩個詞進行界定值得商榷,比如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在語言學里是兩回事,但司法實踐中其實是一回事。我們可以把論證和說理作為同義詞來看待,就像就餐和吃飯,是一個意思。
  有與會者認為,說理與論證不能混為一談。說理中不易過多論證,有的法律文書動輒上萬言,幾乎成了一篇法學論文,但當事人未必看得懂,說理中適當的論證是必要的,但不宜過於專業。
  法律文書說理應否考慮繁簡分流
  說理之外還有繁簡問題及繁簡得當的問題。對此,與會人員給予充分關註。
  湖南省長沙縣法院院長何文哲認為,繁簡分流的目的是使案件各入其道,可以根據事實是否清楚,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明確,爭議的程度等進行繁簡分流,使法律文當簡則簡,該繁則繁,詳略得當,更好地體現出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價值追求。法律文書不是越簡越好,也並非越長越好。新式文書應立足案件的繁簡分流——簡案簡寫,繁案精寫。對於簡單案件,可以採用填充式等文書模版。對於複雜案件,則要對事實與法律之間的關聯性作出解釋,註重法理分析。文書簡化,應減“贅”提“神”,實現簡化與說理的兼容。
  青海省高級法院審監一庭庭長李學軍表示,繁簡分流不是說案件簡單就不說理,訴訟程序性的繁簡分流不等於說理的繁簡分流。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曾宏偉也提出,簡比繁更難,繁是基本能力,簡是真功夫。浙江省定海縣法院副院長奚安娜認為,法律文書具有司法權威性,如何繁簡分流,應統一標準,統一製作標準,統一對文書的評價標準。
 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法院研究室主任楊盛文認為,司法活動的最終價值在於公正與效率。作為記錄司法活動重要載體的法律文書,其改革目標、改革方向都應緊緊圍繞這一價值追求。當前,在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以及群眾對司法需求越來越高的情況下,說理也可以繁簡分流,以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。比如,如果當事人對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沒有異議,可製作簡寫模版,提高文書的規範性,防止出現五花八門的情況。這樣可以將更多精力集中在疑難、複雜、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上,在事理、法理、情理上充分說理。
  如何提升說理的層次
  如何提高說理的層次和水平,與會人員各抒己見,給出了不同的路徑。
  說理要分步驟,有序推進。孫養統認為,說理的第一步應是在當事人訴辯的基礎上歸納出雙方無爭議的事實,對無爭議的事實可直接予以認定,無需過多闡述。第二步是在歸納出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動態認定案件事實。爭議焦點是說理的基礎和脈絡,分析證據、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應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。第三步是圍繞爭議焦點認定案件事實。將事實的認定建立在對證據分析的基礎上,並將案件事實重述一遍,以便當事人順暢瞭解整個案件事實。當然,說理要講究方法,比如適當引用法條並對法條的含義作出法理解釋等。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院長孫海龍提出的是六步法:提煉焦點式爭議——圍繞焦點進行法理闡述——法條說理,必須全部呈現——對認定的證據進行說理——選擇的法規與證據之間有因果關係——利弊是非比較,循序漸進。
  說理語言要規範。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唐正旭等認為,法律文書必須規範說理語言,既要採用法言法語,又要註意結合案件實際,運用相對通俗易懂、簡潔明瞭、適當個性化的語言增加說理的可信度。宋北平的看法則是,說理要“窮理”,即窮盡道理,把散片串成一個道理。要講究條理、行文的順序,註重文理,邏輯嚴謹。
  說理要解決三個問題。何家弘認為,一是解決為什麼說。毋庸置疑,說理的目的是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。二是解決說什麼。就法院而言,首先要釐清爭議點是事實爭議還是法律適用爭議。如是前者,就按事實爭議的思路來進行,如果是後者,就沒有必要對事實部分進行說理。就爭議問題,關鍵是審查證據的關聯性、合法性、真實性和證明性,證據是否合法,應否予以排除等等都要說理。三是解決怎麼說。說得太複雜,像論文似的,似無必要。說理說到哪種程度才是合適的,對司法實務部門來說,需要考量各種因素,包括考慮受眾是否能夠接受等。
  說理要分類研究。廖美珍認為,在確定說理的基礎上,要提升說理的公信力和說服力,最好對說理進行具體的定性定點定量地分類研究,比如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型或不同的業務來開展研究。
  與會人員達成的共識是,要提高說理的層次,一是從“理”出發,全面展示說理所依據的事理、法理、情理,避免說理蒼白無力。二是從結構佈局上凸顯說理的獨立性和條理性,在表述上確保語言的平實性,論證過程則要體現法律推理的邏輯性。三是進一步加大法律文書公開的力度,提高說理的透明度,進而推動法律文書說理改革。  (原標題:法律文書說理改革須解決瓶頸問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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