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認為,開發燒烤商未按期交房屬違約,應支付違約金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)原計劃的架空層取消了,部分業主維權八個月,樓盤驗收一拖再拖。面對20多名業主索要逾期交房關鍵字廣告違約金,開發商可拒付嗎?法院判決開發商違約,應支付違約金。
  起訴 20名業主記憶體索要違約金
  2011年3月,雷某購買位於東西湖環湖路北的武漢國際企業公園45號樓1單元一套房,總價57.3萬元。合同約定,交房時間當年桃園婚禮佈置12月31日,包括燃氣、供電、供水、電梯、綠化等事項均進行了約定。
  雷某交清了購房款,到了交房時間,他拒收長灘島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房屋。
  去年3月,雷某向東西湖法院起訴,稱開發商違約,每日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購房款萬分之五比例支付違約金。
  開發商稱,遲延取得驗收合格證系業主過錯所致,因業主採取過激方式維權,導致相關部門不能對涉案房屋進行驗收,開發商也就不能辦理相應的交房手續。
  記者瞭解到,先後有20名業主向法院起訴,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。
  調查 架空層之爭長達八個月
  法院調查得知,開發商武漢財富興園在2011年11月17日向東西湖規劃局申請驗收。因42—45號樓取消原審批架空層,其功能為非機動車、綠化等,規劃局對取消原架空的調整方案進行公示。
  公示期間,部分業主反對變更,因與開發商協商不成,採取過激的維權方式。
  後經湖南某設計公司鑒定,認為取消架空層對小區整體綠化、日照無變化,恢復架空層就要打掉一些梁,對房屋結構安全有影響。
  法院查明,簽訂合同時,開發商營銷中心大廳的沙盤模型中的涉案樓盤並無架空層設計,雷某等業主在購買其45號樓房屋時,一樓已經建成。
  2012年8月,開發商取得商品房交付的相應手續。
  判決 降低比例支付違約金
  法院認為,開發商未在約定期限內交房構成違約,應支付違約金。
  關於違約金計算的起止時間,應從交房次日起,至訴爭房屋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為止,即前年8月25日,雷某的共計238天。
  關於約定違約金過高,雷某購房前已知曉所購樓盤無架空層設計,而專業部門認定取消架空層對雷某並未造成實質性影響。但雷某等業主以過激方式維權,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樓盤驗收進度。
  原合同約定購房款的日萬分之五,因雷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,法院遂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規定,綜合參考該樓盤同地段房屋租金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,確定為日萬分之一。
  法院判決開發商向雷某支付違約金13643元,其他起訴的業主也獲得法院支持。  (原標題:業主維權致交房逾期 開發商可以拒付違約金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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